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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皖宝系列维权案:诉个体经营者孙某,获得胜诉

2023-10-30

辉知队代理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提起孙某侵害商标权诉讼,获得胜诉。

案件经过

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弹簧床垫、家具、床上用品、沙发、弹簧等生产、销售等,注册资本8800万元。2002年5月14日,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661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板条箱、办公家具、床、床垫、弹簧床垫、家具、金属家具、沙发、椅子(座椅)、桌子,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5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5月13日。2006年9月8日,合肥皖宝床垫有限责任公司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皖宝公司。2013年1月21日,皖宝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运输货盘、软垫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2013年1月21日,皖宝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194636号“经典皖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非金属运输货盘、软垫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

201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2723号《关于第4914801号“皖宝”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皖宝公司在第20类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注册的第176617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孙玉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凤台县,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

2019年1月10日,安徽省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皖宝公司的举报,对孙玉经销的“金皖宝”3张床垫依法办理了查封,上述床垫经皖宝公司鉴定均为侵权产品。安徽省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同年3月25日作出(凤)市监罚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床垫3张,罚款1400元。

原告诉称

1。判令孙玉赔偿皖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2。判令孙玉立即停止侵犯皖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皖宝公司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商标、注册号为10194609号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3。本案诉讼费用由孙玉承担。

被告孙玉未予答辩。

法院观点

皖宝公司系涉案第1766171号、第10194609号“金典皖宝”、10194636号“经典皖宝”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孙玉销售仿冒皖宝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皖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皖宝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因皖宝公司不能举出孙玉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数量的多少、皖宝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孙玉赔偿皖宝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皖宝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孙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第1766171号的商标、第10194609号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第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孙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律师
马律师